本报北京1月31日电(记者 刘敬智) 我国已开始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绍兴酒”成为这项制度的首位受益者。
我国于1999年8月17日颁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多年来,由于缺乏必要的法规制度的保护,我国许多原产地域产品遭到了来自国内外各种假冒行为的侵害。如绍兴酒,目前海外市场2/3的份额被产自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非正宗的“绍兴酒”占有。又如龙井茶,由于缺乏保护制度,被非龙井茶产区的生产经营者大肆仿制,既扰乱了市场,又损害了龙井茶的声誉。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且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这突出地反映在1958年的里斯本协议、1992年的马德里协议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我国一旦加入上述国际条约或协议,就将面临着保护外国原产地域产品的义务和我国原产地域产品在国外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重大问题。因此,建立和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也是平等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需要。